福州外語外貿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建立健全科學的運行機制,保證福州外語外貿學院(以下簡稱學校)事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以及維護和保障學校、師生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校名:福州外語外貿學院
第四條 校址: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首占鎮育環路28號
第五條 辦學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綜合素質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強、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外向型、創新型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第六條 辦學定位:立足福州、面向福建,輻射全國及東南亞,以培養外向型、創新型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為目標,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應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學校是教育部批準成立的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主要任務。
第八條 學校性質: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九條 黨組織的設立及隸屬關系:建立中國共產黨福州外語外貿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十條 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條 黨組織書記的產生: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產生。
第十二條 黨組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十三條 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擴大)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校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十四條 黨組織機構設置: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五條 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十六條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學校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十七條 黨建工作保障: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委辦公室、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部、教師工作部(與教師發展中心合署辦公)、學生工作部(與學生工作部合署辦公室)、校工會、校團委等,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章 辦學規模
第十八條 學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規模為20000人,今后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適度擴大辦學規模。
第四章 學科與專業設置
第十九條 學校圍繞應用型、地方性辦學定位,對接區域社會經濟和現代產業發展需求,優先設置和發展面向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急需的現代服務業類相關的應用型學科專業。重點發展文學類、經濟類、管理類和藝術類為主干的應用學科專業體系,適度發展教育學類、工學類學科專業,形成數量適中、結構合理、優勢互補的專業體系。在已開設專業的基礎上,完善專業動態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優化專業結構。
第五章 教育形式與學制
第二十條 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適度發展專業碩士學位教育,同時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確定相關修業年限。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由福州英特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舉辦。接受省、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教教育教學或管理經驗,董事會名單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負責組建,以后的董事按照學校董事會章程推選。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董事任期屆滿時,能繼續履行職責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董事會由7-9名董事組成,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至少須經半數以上董事認可方為有效,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董事會討論下列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副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校長由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的公民擔任,由董事會提名、聘任,任期為4年。副校長由校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七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校的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學校監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包括黨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于1/3。監事會主席應當列席學校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研究和決定學校教學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和授予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依據精簡、務實、高效的原則設立行政管理機構,確定人員編制。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董事會批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后勤服務社會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有利于促進學校健康發展的后勤服務體系和管理機制。
第三十四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的評估與監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自覺接受其監督指導。
第七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充實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在內的黨務干部隊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加強對學生的服務、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體系。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履行黨的基層組織職責,對學校起政治核心作用和監督、保障、協調、服務作用。黨委負責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董事會與黨組織協商、溝通機制,完善學校行政管理機構與黨組織的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共青團章程開展工作。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學生的各項工作,提高青年學生的思想政治覺悟。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第八章 教職員工與學生
第四十條 建設一支結構合理、業務精良、教風優良的師資隊伍。根據辦學總體規劃和精簡、高效的原則,制訂師資配備方案,按精干高效的原則設崗,合理配置教職員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負責對教職工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合同制,由學校自主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并與所招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并建立科學、合理的業績考核和晉升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高效高酬”的原則,自主確定教職員工的工資和獎金分配辦法、獎懲辦法。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在學校工作期間,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校招生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須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生在校修讀時間內,按專業教學計劃要求,修滿規定的全部學分,經考試成績合格,發給國家統一制定的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按國家有關規定授予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畢業后,學校推薦就業崗位,畢業生依據雙向選擇的原則,自主擇業。
第九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以舉辦者福州英特投資有限公司出資為主,同時,通過按國家規定收取學費、政府資助、海內外人士捐資、學校自籌等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第四十九條 學校的資產
(一)數額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學??傎Y產為16.04億元,凈資產為5.83億元,固定資產為12.11億元。
(二)來源及性質
1.舉辦者出資50873.60萬元;
2.學校自身積累0.74億元。
(三)今后經費來源
1.舉辦者出資;
2.學費收入;
3.單位或個人捐贈;
4.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5.爭取國家政策補貼。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五十二條 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三條 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學校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發展。
第五十四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五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基于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依法報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嚴格執行價格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和收、退費辦法。收取的各項費用按規定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十章 回報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討論并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學校應當將章程向社會公示,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完成修訂后,報主管部門備案或者核準。
第十二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董事會決議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
第六十一條 學校終止時,應通過轉學、就業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二條 學校終止后的財產清償順序:
(一)應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財產在依法清償并扣除財政投入、社會捐贈形成的資產后仍有剩余的,根據出資者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進行補償或獎勵,補償或獎勵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
第六十三條 學校終止前,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財務清算、公示期間,除正常教育教學活動外,不得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報福建省教育廳備案。